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修订)(湖工大资[2024] 12 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09:44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院、系)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暂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开展回收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为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
第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七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被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他生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实行“源头分类、桶装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按照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实验室废弃物存储容器由学校统一定制和发放,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容器为有盖垃圾桶;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为25L堆码桶,盛装试剂空瓶的用定制瓦楞纸箱,并用胶带加固。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 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 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 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 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 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其他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 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3.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由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4)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 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二级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 80%。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登记与转运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和转运。
(一)二级单位应在实验室指定危废暂存区域贴好警示标识线;在危废品的外包装上贴好黄色警示标识牌,并注明废弃物名称、类别、代码、形态、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生产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二级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危险废弃物转运过程的安全, 转运前检查堆码桶的密封性,注意运输工具的安全,防止危险废弃物破损、泄漏或泼撒。
(三)学校暂存柜管理人员应仔细核对警示标识牌上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并做好台账登记,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收取。

                  第六章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
第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由学校委托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四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在校合作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由所在单位按学校要求管理,处置费用由合作单位单独支出。
                   第七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对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检查、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按《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