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湖工大资 [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10:39


 

 

            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气体使用安全和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的气瓶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气瓶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气瓶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学生使用气瓶,指导教师同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气瓶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实验人员操作步骤。
第四条 加强对气瓶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培训记录,确保使用气瓶的教职工和学生充分了解并掌握气瓶相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 气体必须从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的气体供应商处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购气瓶瓶体,统一采取向供应商租赁的形式。气体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上门,采购单位需进行验收。对于实验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气瓶颜色缺失、气瓶缺乏检定标识等,采购单位 应拒绝接收。
第六条 实验场所的气瓶要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由供应商负责),对于长期存放在实验室不周转的气瓶,由使用单位督促气体供应商或联系检验机构对钢瓶进行检测、检漏及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气体购买使用台账,每个气瓶要配有学校统一印制的气瓶安全信息标识牌,并建立实验用危险气体使用登记卡,使用单位要按要求规范填写,危险气瓶附近,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第八条 搬运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动气瓶时,一般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瓶。
第九条 气瓶必须做好标识和固定工作,分类分处存放,并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严禁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可燃性和助燃性气体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应超过10m(确实难达到时,须采取隔离等措施)。禁止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存放气瓶,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
第十条 使用高压气瓶时,必须加装减压器,调节压力时,要用减压阀来调节,不得直接使用钢瓶上的开关。气瓶减压器应专用,安装时要上紧,不得漏气。开闭时,应站在气瓶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气流摩擦产生静电。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一条 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和气瓶柜均应配备通风设施、使用防爆灯具,并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乙炔等可燃性气体的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以利于释放静电。对于使用氢气、甲烷等轻质可燃气体的房间,不应安装吊顶,通风设备的引风口应尽量设置在墙的顶部。实验室有大量惰性气体或CO2 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还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严禁同室存放、使用可燃和助燃气瓶。
第十二条 各种气体气瓶要专用,不得混装。严禁将装有气体的钢瓶与电器设备及电线等相接触。内装可燃气体的钢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以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钢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逆火装置或缓冲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力柱。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十三条 气体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第十四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一般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其中氢气应保留2.0MPa余压。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气瓶,须立即停止使用,做到实验室无过期气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印发